白沙发布2024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香烟资讯 2周前 (03-20) 3次浏览 0个评论

案例一:白沙七坊某粮油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4年9月9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时,发现白沙七坊某粮油店货架上摆放外包装标有“本包装已申请专利,专利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183442’”字样的大米2包。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国作登字-2020-F-01183442”相关专利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2包大米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国作登字-2020-F-01183442”为非授权专利。当事人销售上述标注“本包装已申请专利,专利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183442’”字样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专利的大米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沙牙叉某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案

2024年7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关于白沙牙叉某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移送的涉案商品中红塔山(硬经典100)、芙蓉王(硬)、白沙(硬新精品二代)、中华(硬)、玉溪(软)、钻石(荷花)等共计10个品种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红塔山(软经典)、三沙(椰王绿)、三沙(蓝)、三沙(细支)等共计4个品种卷烟为真品。当事人购进上述14个品种卷烟货值6120元,违法所得480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 号)第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2个违法行为择重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名3:白沙某茶叶商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侵犯“白沙绿茶”地理标志、“白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2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白沙牙叉某茶叶商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及网店有品名分别为白沙**绿茶、白沙**生态绿茶、白沙生态红茶、白沙**生态红茶、白沙**红茶等预包装茶产品在售。其中,绿茶产品外包装正面突出标有“白沙·绿茶”字样,红茶产品外包装正面突出标有“白沙·红茶”字样。产品包装标注的出品商、生产商均不是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单位,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关于“白沙”商标许可使用材料。

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预包装茶产品均从白沙县其他茶叶生产企业购进散装成品茶,冒用海南白沙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分别以出品商、生产商的名义制作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并未经“白沙”商标持有人许可突出使用标注“白沙·绿茶”或“白沙·红茶”字样,在绿茶产品上擅自使用与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相似“白沙·绿茶”字样。

当事人冒用海南白沙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分别以出品商、生产商的名义制作上述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白沙”商标持有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在茶叶产品上显著标识“白沙·绿茶”、“白沙·红茶”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白沙绿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似名称“白沙·绿茶”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上述3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7元;(2)罚款6431.75元;(3)没收涉案商品。


◎来 源: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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